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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金华市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领域严查内容

发布时间:2022-10-25 18:33: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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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重点检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重点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

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为。

重点检查: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重点检查:产品是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行为。

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重点检查: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和销售产品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点检查: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认证机构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重点检查:未经指定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的认证活动;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

违反“浙品码”赋码规范的行为。

重点检查:系统赋码数与实物数量不一致;赋码内容与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等编号、型号、容量信息不一致;已赋码的未按规定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