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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华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发布时间:2022-12-06 05:15: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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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0元202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32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若是2020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

一、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800元

2020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432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若是2020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2020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缴存比例应一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若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自愿缴存

新开户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缴存基数应按不低于4865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值)、最高不超过8109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10%--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已开户并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中心审查核准后,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连续亏损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含疫情期间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停缴的)期满的,应当恢复规定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仍需继续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申请渠道

缴存单位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渠道申报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