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聚户应自选定集聚房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凭《集聚房选房确认书》与巍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巍山集聚区(一期)集聚房安置协议书》或《巍山集聚区(二期)集聚房安置协议书》。
集聚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签订或拒绝签订《巍山集聚区(一期)集聚房安置协议书》或《巍山集聚区(二期)集聚房安置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
2.集聚房房款缴纳
(1)巍山集聚区(一期)房源分两次缴纳
第一次:签订《巍山集聚区(一期)集聚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协议书中确定房款总价的80%;
第二次:交房时,按实际房款进行结算并交清剩余房款。
(2)巍山集聚区(二期)房源分四次缴纳
第一次:签订《巍山集聚区(二期)集聚房安置协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缴纳协议书中确定房款总价的30%;
第二次:项目完成±0.000基础结构施工时,缴纳协议书中确定房款总价的20%;
第三次:集聚房结顶时,缴纳协议书中确定房款总价的30%;
第四次:交房时,按实际房款进行结算并交清剩余房款。
集聚户未按协议约定缴纳房款的,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房源,已缴纳部分款项不计息退还。
3.集聚房交房时,根据实测面积和最终项目综合成本价、最终市场评估价计算集聚房的实际房款;同时集聚户应按规定标准缴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前期物业服务费(代收)、代预收水电费和其它相关的费用。
(三)本条及“集聚房选房细则”中所涉及的户型面积均为户型设计建筑面积,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公布的面积为准;但交房时每套集聚房的建筑面积,均以当时产权登记部门实测认定的建筑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