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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金华毕业生租房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3-10-05 17:2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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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金华毕业生租房补助事项的办理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一)享受范围及标准对2018年1月1日(含)起首次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专科生,与市区企事业

金华毕业生租房补助事项的办理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享受范围及标准

对2018年1月1日(含)起首次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其他高校本科毕业生、专科生,与市区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于2018年5月8日(含)后政策有效期内租房居住且家庭未购房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一定标准的租房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全日制其他普通高校本科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分别根据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予每月最高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的租房补助。

2.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并申请补助的,按标准较高的一方执行。

(二)租房补助事项采用全年受理、集中审核(复核)、分批发放的方式进行,45日内审核完结。申请人员初次申请通过后,市人力社保、国土、建设部门以半年为单位(复核时间为政策有效期内的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进行复核,对不再满足申领条件的,终止发放租房补助。

(三)租房补助与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引进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本科生(不含二级学院),在2018年5月8日(含)后仍租房且家庭未购房(无购房纪录的),租房补助期未满部分按本细则补助标准执行。

(四)享受租房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并正在租房居住,离金、已购房或不再租房时需及时办理中断。

(五)其余人员租房补贴仍按《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36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