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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奖励申报对象

发布时间:2023-09-05 11:0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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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市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我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居民或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以及已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不包括在校学生。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单位是指对我市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员开展高技能人才

我市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持有我市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的居民或与我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以及已实名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不包括在校学生。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单位是指对我市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员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本市公共实训基地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经批准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或推荐本单位职工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的本市企业、行业协会。

发放标准

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对我市企业职工及社会人员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单位,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分别给予高级技师1000元、技师600元、高级工300元的奖励。

金华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承担校企合作培养项目或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实训的,按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给予上述标准两倍的奖励。